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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范围及引导性问题(粤教高函[2015]10号)

发布日期:2017-04-27    

 

各本科高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教高〔201310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方案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我厅制订了《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附件1,以下简称“省评估方案”)并报教育部有关部门备案。参加本轮审核评估的高校,应据此做好学校评估工作方案。

二、参评高校

(一)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三所部委属高校应由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组织评估。请三校按教育部工作部署,积极准备,主动商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研制评估工作方案,做好评估准备工作。请三校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后报省教育厅备查。

(二)根据省评估方案,全省有33所高校应参加本轮审核评估,详细名单见省评估方案附件。

(三)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广州航海学院、广东科技学院等未接受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高校,不在2014-2018年本轮审核评估范围。

(四)各独立学院不在此轮审核评估范围。请各独立学院继续完善教学状态评估工作机制,在举办学校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三、参评条件自查

请各高校对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和“省评估方案”,结合近年来各校所报高校基本办学条件报表数据、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所采集数据及学校教学质量年度报告数据等,对学校教育教学硬软件条件进行梳理自查,摸清家底。参加审核评估学校办学条件指标应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规定的合格标准;公办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须达到《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财教〔2010567号)规定的相应标准。对尚未达到标准的高校,应分析差距原因,提出解决方案。

四、评估时间

请各参评高校综合考虑学校办学条件、上一轮2003-2008年接受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时间、学校审核评估准备工作进展及总体工作部署,提出学校参评意向时间报省教育厅汇总。省教育厅将参照各校具体情况,对全省参评高校具体参评时间进行统筹安排,制订各校参评时间表。

五、其他准备事项

(一)各校要将审核评估工作作为学校落实本科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中心工作之一,列入学校下一阶段总体工作日程,精心组织力量,明确具体负责机构及责任人,研制方案,制订时间表,与学校推进“创新强校”工程建设有机融合、与学校日常工作紧密结合,切实进入审核评估准备工作状态。

(二)报送工作材料。各校务于316日前将学校审核评估工作联系人信息表(附件2)、拟参评时间表(附件3)、学校参评条件自查表(附件4)以学校正式文件附件的形式报至省教育厅高教处。

计划于2015年度上半年评估的学校,请于316日前将学校审核评估工作方案一并报省教育厅高教处。

计划于2015年下半年及以后时间评估的学校,请于71日前将学校审核评估工作方案报省教育厅高教处。

各校在报送以上纸质材料的同时,须报送同质电子材料。

(三)省教育厅将于2015年度上半年联合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开展有关审核评估工作相关培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省教育厅将适时针对各校审核评估准备工作开展检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省教育厅高教处联系人:黄妍,电话:020-37627703,电子邮箱:721550792@139.com;戴庆洲,电话:020-37629418

 

附件   1.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

2.学校审核评估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3.学校拟参评时间表

4.学校参评条件自查表

 

 

广东省教育厅

201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