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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民主评议党员办法

发布日期:2017-06-1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党章的要求,检查、评议每个党员是否符合党员条件,通过评议,激励先进,清除不合格党员,保持党组织和党员的先进性。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含义: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就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作出客观的评价,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党组织、整顿党员队伍的一种加强党的建设的制度。通过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推动清除腐败分子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在民主评议党员过程中,要坚持做到摆事实,讲道理。在评议中,既不降低党员标准,又不提空泛的、脱离实际的过高要求;既要对照标准严格要求,又不搞上纲上线,蓄意整人。

二、民主公开原则。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要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让广大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认真听取党外群众的评议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允许申辩。群众对党员的评价和意见,要以适当的方式反馈给党员。

三、平等原则。要做到党员在评议标准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普通党员还是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一视同仁,严格要求。

第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等次:

党员经过民主评议,最后根据党内和党外群众的评议意见,对照党员标准,由党支部作出对该党员的评议结果。评议的等次分为:(1)优秀党员;(2)合格党员;(3)不合格党员。

第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

一、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否积极投身党的教育事业,为学校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二、是否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完成组织分配的工作。

三、是否站在改革前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廉洁奉公,秉公办事,做反腐倡廉的模范。

五、是否爱岗敬业,有高度的责任感。

第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步骤: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照学校党委的统一部署,在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每两年集中进行一次,评议时间集中在五月下旬至六月中旬。民主评议党员的实施步骤如下:

一、学习教育阶段。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党员学习,学习内容一般以党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中央有关文件为基本内容,也可结合实际和评议内容学习有关文件。着重抓好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学习教育、理想宗旨教育、党风党纪教育。

二、自我评价阶段。自我评价主要是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进行。要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自觉清理思想,检查言行,肯定成绩,找准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在是否合格上进行自我认定。自评前,应认真、如实地写好个人总结材料,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并主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个人总结写好后要报党支部审核,然后由党员在党支部大会上进行自我总结。

三、党内、党外评议阶段。先在党支部或党小组内进行党内互评。评议中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触及矛盾和问题,避免不负责任的评功摆好。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解剖自己,带头接受批评,带头评议别人。对不宜公开批评的问题,可通过意见箱或同党员个别谈话等方式,让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党内互评后,可采用座谈会或民主测评的方法,听取党外群众对党支部和党员的意见。

四、组织考察阶段。召开支部委员会,将各方面对每个党员的评价和反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初步意见,需要核实的情况,再进一步调查核实。然后提交党员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正式组织意见。对确定为优秀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要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党总支召开全体党员大会,通报评议结果。

五、表彰、处理阶段。经过民主评议,对一致公认表现好的党员,由基层党组织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突出的优秀党员,报学校党委给予表彰;对合格党员要给予肯定和鼓励,对不合格党员要按照有关政策,区别情况,严肃处置。

优秀党员占正式党员总数的15%,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给予表扬和鼓励,学校每两年表彰优秀党员一次,参加学校·表彰的优秀党员,应从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优秀党员中进行评选。

第八条  预备党员的民主评议:

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评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步骤均同于正式党员。但是,在表彰处理阶段,与正式党员的对待有所不同。一是预备党员不宜评为优秀党员。因为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正在接受党组织的考察教育,还没有取得正式党员的资格。对预备党员中表现突出的,可以给予口头表扬或奖励,特别突出的可用其他形式表彰宣传他们的事迹。二是对预备党员不能作劝其退党处理。在民主评议中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预备党员,根据具体情况,有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在预备期内改正错误;有的可以延长预备期;有的可以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九条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

根据党章规定:

一、虽被评为不合格党员,但有改正的决心和行动,可限期一年内改正。

二、被评为不合格党员又不愿改正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要从党内除名。

三、本人不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约束要求退党,可同意其退党。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分配的工作,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五、预备党员在预备期表现不好,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应同确认为不合格党员进行个别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召开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最后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支委会对不合格党员的决议应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党总支,党总支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党委组织部上报学校党委,经学校党委审批。由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处理意见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是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与措施。各党总支及党支部要严把民主评议党员质量关,不能走过场。严格程序和方法,按时保质完成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材料的处理:

对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材料的处理,做法是:评为优秀党员的,不合格党员受到组织处理的,违纪党员受到纪律处分的,其有关材料应及时存入本人档案;其他党员的有关评议材料不存入本人档案,可以按文书档案保管要求保存一段时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91日起执行。

 

 

 

 

   中共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委员会

                                           ○○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