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高教[1999]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必须积极推行学分制。
第二条 为了使实行学分制的工作顺利进行,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三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
(二)选修课:指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在全校范围内或跨校选修的课程。
第四条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这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每学期以18周算)为计算单位。
(一)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办法:用该课程的课时数除以18;
(二)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堂讨论、习题课等学分的计算方法与本条第一款相同,但其学时数可以适当折算;
(三)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和社会调查等课程,每周为一学分;
(四)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每周为一学分,一般不超过10学分;
第五条 要把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安排一定的学分。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小创造、小发明和有关科技活动,对于学生的发明创新获得科技奖励和国家专利,在全国和省级的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者,可以给予一定的学分。对毕业(专业)设计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或在解决生产实际问题中,取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可以适当奖励一些学分。
第六条 各层次学生应修满的学分数为 :二年制专科90学分左右 ;三年制专科130学分左右;四年制本科160学分左右;五年制本科190学分左右。
第七条 各类课程学分所占的大致比例为:
本科 :必修课60-70%,选修课40-30%。专科 :必修课70-80%,选修课30-20%。
第八条 校际之间同一层次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应互认学分。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九条 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提前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对于在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的时间,专科生可延长两至三年,本科生可延长四年。
第十条 对于有特殊原因或有困难的学生,经过批准可以边工作边学习,也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停学),保留学籍。每次中断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二次。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九条规定的时间。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与免修
第十一条 学生在导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各系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选修课学生可在学校开设的有关课程中选修。有条件的学校,经过学校间的协商,可以跨校选课修读。
第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学校或课程,可以试行挂牌上课,实行教师和学生间的双向选择。
第十三条 允许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自学,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跟班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含及格,下同)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或自学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经过审核有关材料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听与免修。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 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第十八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应根据学校的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以取得规定的学分。重修的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
第十九条 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学生可以补考或重修,也可以另选其它选修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不影响毕业。
第二十条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余类推,下同),优秀折合4.5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59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可参考下列方法计算: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绩点数乘以学分数;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学分之和。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
第二十二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第六章 双学位 辅修专业
第二十三条 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对复合人才的需求,鼓励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建立双学位和辅修专业制度。
双学位是指修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十一个不同学科门类的任意两个学位的专业,毕业后取得两种学位的证书。
辅修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修满两个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取得两种专业毕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辅修另一专业达到该专业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另授予学士学位。辅修另一专业某些课程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所得到的学分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学分。辅修课程不及格,不计学分,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
第二十五条 攻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不另行延长学习时间,其在校学习年限按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所在学校退学规定的学分数者;
(二)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第九条的规定者;
(三)学生因其它原因需退学的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由学校审批。
第二十八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二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 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经学校批准后,报省高教厅就业处,可以提前毕业、落实单位的,可以给予派遣。本科毕业生可以提前报考研究生。学生拟办理提前毕业,应在一学期前申请。
第三十一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经过考核所学过的80%课程取得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完成了学习年限(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并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
(二)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实行学分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提到的有关事项(如入学与注册、转学与转专业、休学与复学、考勤、奖励与处分等),仍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高等学校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及实行学分制的有关配套规章。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高教局解释。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