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教风、学风建设,维持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结合我校当前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一、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各二级学院按照既定人才培养方案审定各专业教学计划,审定后的教学计划所列各门课程和环节的名称、学时、开课学期、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开课单位和任课教师等均不得随意变动;执行过程中确实需要调整的,应填写《教学计划调整申请表》,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后方可执行。
二、教务处按照各教学单位审定的教学计划,于每学期第八周下达报送下一学期教学任务的通知,各开课单位应按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分解各专业班级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
三、所有教师在聘期间,每学年教授至少承担一门全日制本科生课程教学任务;副教授和讲师至少承担两门全日制本科生必修课教学任务;每位教师承担的本科课程门数不得超过6门。
四、教务员填写好《教师任课表》中的各项内容(同时在正方教学管理系统上录入),《教师任课表》最迟应于第十二周返回教务科。凡因《教师任课表》未能及时落实并送交教务处而引发的各种教学事故由各有关单位负责。
五、教务处在收回《教师任课表》后,应认真审核教师和学生下一学期的教学安排情况。对于随意变动教学计划、各周学时安排不均衡,或周学时超过学校规定的情况,应及时与开课单位协商调整。在确认各教学单位教学任务安排合理之后,教务处于第十四周开始排课。原则上不排周四下午和周一至周五的晚上上课(公共选修课除外)。
六、全日制本、专科生实行全天排课制:上午1.2节和3.4节为两个授课单元;下午5.6节和7.8节为两个授课单元或6.7.8节为一个授课单元;晚上9.10节或9.10.11节为一个授课单元。每节课40分钟,课间正常休息,不得连续上课。
七、各教学单位在编排课表时应充分考虑学校教学条件、教学设备、课程间隔、个别课程在教学方面的特殊要求以及教师、学生每天的合理负担等情况,进行各种因素的综合平衡。同一教师一天排课不得超过6节;除了个别实践类、艺术类课程须连续时间排课外,其他课程一律按2节或3节安排,其中3节连排的课程原则上不能安排在上午;周学时大于或等于4学时的理论课程,必须隔天安排;
八、排课过程不得考虑教师在外兼课或其他个人私事。开课人应以教师的职业道德自律,服从学校的教学任务安排。任何人未经教务处长批准,不能以各种借口指定排课时间。
九、本教学单位开出的在实验室上的实验课由各教学单位排定。全校所有上机课、实验(训)课及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的上机实验课由工业实训中心或计算机与网络中心排出。校级公选课的排课,是以排定全校公共课及各教学单位专业课后再根据课室资源的剩余空间安排。
十、在学校规定的授课时间内,教务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变更有关课程的上课时间。
十一、每学期排定的课表,应在放假前一周公布下发。如课表有误或有特殊情况需变动者,必须在下达后的第二周经由各教学单位领导严格审定变动理由,并经教务科长(主任科员)批准更改。
十二、编排课程表时,请各教学单位严格按照学校要求执行,教务处随时抽查执行情况;编排完成后的课程表是教学管理的重要文件,是保证良好教学秩序的重要依据,一经制定,不得随意变更,必须严格执行。
教务处
2017年11月15日